網工日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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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12月19日 星期三
六年級上學期第十五週 資訊素養
民主與法治:隱私、法律及預防犯罪─迷網、迷惘:法律是什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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兒童網路安全教學:網路留言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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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路霸凌
網路霸凌與不當資訊 8'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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歡迎光臨我的家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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影片內容
妨害電腦使用罪 (告訴乃論)
(http://laws.mywoo.com/3/8/461/51.html)
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:「無故取得、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,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」
妨害祕密罪
(http://laws.mywoo.com/3/8/461/43.html)
第315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、文書或圖畫者,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。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,窺視其內容者,亦同。
變造私文書罪
(http://www.lawgov.org/case027.html)
刑法第 210 條 (偽造變造私文書罪)
偽造、變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公然侮辱罪
(http://tw.myblog.yahoo.com/tee-pro/article?mid=62228&prev=62240&next=-1)
刑法 第 309 條
未指出具體事實,而公然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,這種行為使人難堪,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地位 ,因此刑法三百0九條規定:「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」
誹謗罪
刑法 第 310 條 (http://tw.myblog.yahoo.com/tee-pro/article?mid=62228&prev=62240&next=-1)
一、意圖散佈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(刑法三百十條第一項:普通誹謗罪)
二、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(刑法三百十條第二項:加重誹謗罪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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